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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2001T號通告

2022-08-26 11:19:11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2001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美國 亞利桑那州土桑市 (Tucson, Arizona)                                                  
合作單位 International School of Tucson
負責人名銜 Jessica Palma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2-01-01至113-06-30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該校任用必要條件:
(1) 初等教育或同等領域之學士以上學位,並具2年以上小學教學經驗。
(2) 具有與美國學生分享文化及中文之熱忱。

3、該校優先考量符合下列資格者:
(1) 劍橋國際課程學校小學班任教經驗2年以上。
(2) 具急救及心肺復甦(CPR)合格證書。
待遇 稅前年薪 36,100美元
其他待遇 1、具有碩士學位者,1年加給2,000美元。
2、具正式學校教學經驗者,每1年加給500美元,最高採計15年。
3、學校提供健康保險方案並支付55%保費,被保險人須自付45%保費(目前每月約155至216美元),並可自費全額加購牙齒及眼科保險。
4、學校負擔申請J-1簽證費用,獲聘教師自付在臺申請赴美簽證費所需相關行政費用。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亞利桑那州土桑市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5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授課科目:1至8年級中文沉浸課程。
2、上班時間:7:30-15:30,每天教學至少5小時。
3、工作時數:每週40小時,包括教學、備課、參加學校相關會議及活動等。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1、本案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以4年為限。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
授課對象 1至8年級,每班學生至多18名。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學位證書、成績單。
(2) 教師證或國中小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服務證明。
(3) 英文履歷表(需檢附教學經驗證明文件、英語能力檢定證書或相關文件)。
(4)如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洛杉磯辦事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由學校進行書面審查,視審核結果決定是否進行視訊面試。

3、請於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文件電郵至駐洛杉磯辦事處教育組。學校公函請以紙本或電子公文方式送駐組,並副知教育部。

4、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1 年 09 月 26 日 09:00
備註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1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學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10、本案首聘期間自112年1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止,之後逐年洽談。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洛杉磯辦事處教育組
承辦人:潘惠珍秘書
電郵:losangeles@mail.moe.gov.tw
電話:(1-213)3850512
傳真:(1-213)3852197
地址: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Los Angeles
3731 Wilshire Blvd., Suite 770, Los Angeles, CA 90010, U.S.A.

校方聯絡人
校長:Jessica Palma
Email:Palma@ISTucso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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