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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菲律賓學校任教 第111032T號通告

2022-07-25 09:18:11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菲律賓學校任教 第111032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菲律賓 馬尼拉(Manila)、大雅臺(Tagaytay)                                                  
合作單位 光明大學(Guang Ming College)
負責人名銜 教務長Ms. Katherine Sabate
擬聘教師數 2 名
聘期起訖 111-08-22至112-07-22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碩士以上學歷;
(2)英語教學能力;
待遇 稅前月薪 38,500披索(Peso)
其他待遇 1.在校早、午及晚餐素食
2.協助辦理簽證
3.校內宿舍
4.馬尼拉校區至大雅臺校區接駁車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菲律賓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5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每週開設至少12小時華語課程;
2.配合辦理相關教學及行政工作;
3.協助文件翻譯;
4.學生補救教學;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該校大學部學生(無華語程度)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履歷
(2)教學示範影片
(3)學歷證書及教學經驗證明
(4)教學材料(如教案、教材、課程大綱)
(5)倘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需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
(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菲律賓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 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請填寫相關資料後並下載履歷電子檔,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截止日期前寄至philippines@mail.moe.gov.tw(主旨:應徵111年光明大學華語教師),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1 年 08 月 22 日 12: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菲律賓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李世屏組長
電郵:philippines@mail.moe.gov.tw
電話:+63(2)88876688#153
傳真:+63(2)88877679
地址:41F, Tower 1, RCBC Plaza, 6819 Ayala Ave, Makati, Metro Malia, Philipp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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