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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1022T號通告

2022-05-11 09:01:28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1022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美國 Hudson, Ohio                                                  
合作單位 Western Reserve Academy
負責人名銜 Ms. Brenda Petersen, Dean of Faculty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8-01至112-06-05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必要條件:大學以上畢業,具我國有效教師證。
待遇 稅前月薪 3,000美元
其他待遇 1. 校方提供住宿及學期間餐食。
2. 獲選人須自付健康保險費用。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美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53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每週工作時數40-50小時。
2. 教導1-3門華語文課程。
2. 每週值班1晚及見習教學輔導活動。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高中學生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學經歷文件及相關證照(影本)。
(2) 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芝加哥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3) 考量COVID-19疫情,必要時獲選人可延遲2-3個月赴任。
2.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文件寄至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學校公函請以紙本或電子公文方式送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3.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1 年 07 月 15 日 17: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
承辦人:林逸組長
電郵:ylin8@mail.moe.gov.tw 
電話:+1(312)616-0805
傳真:+1(312)297-1309
地址:55 W. Wacker Dr., Ste. 1200, Chicago, IL 60601, USA

校方聯絡人:Ms. Brenda Petersen, Dean of Faculty
電郵: petersenb@wra.net
電話: +1 (330) 650-4400
地址: 115 College Street, Hudson, OH 44236, 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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