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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法國學校任教 第111023T號通告

2022-05-28 10:31:44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法國學校任教 第111023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法國 里昂                                                  
合作單位 里昂第二大學
負責人名銜 應用外語系Marie LAUREILLARD副教授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9-01至112-08-3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通過法語鑑定文憑DELF B2以上。持有符合我教育部採認規定且非以英文授課之法國學士以上文憑或在學證明者可替代語言能力證明;

(2)  具有碩士學位(含)以上者;

(3)  不具法國長期居留身分(5年以上);

(4)  未領取我國政府獎補助金者;

(5)  具教導外國學生學習華語之教學經驗者。

待遇 稅前月薪 1,623.37歐元,分別由里昂第二大學提供777.23歐元,教育部提供777.23歐元(由生活補助費提撥支應)。
其他待遇 1.可免費註冊校內專為外國人開設之法語課程。
2.華師需自付:
(1)本案教職月薪1,623.37歐元之薪資賦稅。
(2)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保險(依校方規定核算)。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其中提撥811.68歐元(實際美元數依付款時兌換匯率為準)支應本案教職月薪,並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全年教學時數為200小時(含上課或小組指導),每學期上課14週。
2.參與系上活動、考試監考(6月的補考)及試卷、作業訂正。
3.教授文化課程(中國及臺灣歷史與社會)或翻譯。
4.視系上需求,協助主持漢語為母語之學生主導的口語工作坊。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大學生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報名表(格式如附件1);

(2)  法文動機信;

(3)  中法文履歷表;

(4)  華語教學經驗證明(法或英文均可);

(5)  翻譯成法文之碩士或以上文憑;

(6)  護照電子檔;

(7)  109年華語教學人員赴法國任教切結書(格式如附件2);

(8)  語言能力相關證明;

(9)  教案設計一式 3 份,格式自行設計(以《新版實用視聽華語》第三冊任一課為設計內容,含詞彙、語法、課文一課完整的教學引導設計);

(10) 倘為國內學校現職專兼任教師(含華語中心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  本案申請者備妥相關報名資料,將電子檔(請將資料合併成一個PDF檔) 於臺灣時間111年6月20(週日)前電郵至「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france@mail.moe.gov.tw,(主旨:應徵111年赴法國里昂大學任教),屆時憑轉該大學甄選,逾期恕不受理。

3.  申請資料審核通過者,將憑轉法國大學甄選;審核未通過者恕不通知亦不退還。

4.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1 年 06 月 20 日 23: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徐麗天秘書

電郵:france@mail.moe.gov.tw

電話:+33(0)1 44 39 88 56

傳真:+33(0)1 44 39 88 73

地址:78, rue de l’Universite 75007, Paris, F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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