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師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法國學校任教 第111024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法國 巴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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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巴黎西堤大學(原巴黎第七大學) | |
負責人名銜 | 東亞語言及文明系系主任Pan Junliang |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
聘期起訖 | 111-09-01至112-08-31 |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1)通過法語鑑定文憑DELF B2以上。持有符合我教育部採認規定且非以英文授課之法國學士以上文憑或在學證明者可替代語言能力證明; (2)具有碩士學位(含)以上者; (3)不具法國長期居留身份(5年以上); (4)未領取我國政府獎補助金者; (5)具教導外國學生學習華語之教學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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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 稅前月薪 法國語言教師月薪1930.83歐元,分別由法國巴黎第七大學提供965.415歐元,教育部提供965.415歐元(由生活補助費提撥支 | |
其他待遇 |
華師需自付: (1) 本案教職月薪1.930.83歐元之薪資賦稅。 (2) 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保險(依校方規定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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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其中提撥965.41歐元(實際美元數依付款時兌換匯率為準)支應本案教職月薪,並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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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全年教學時數為288小時(含上課及小組指導),每學期上課12週,一年共24週。 2.參與系上活動、考試監考及試卷訂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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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無 | |
授課對象 | 大學及碩一學生 | |
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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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1 年 06 月 20 日 23:00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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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