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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波蘭學校任教 第111016T號通告

2022-04-12 11:48:26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波蘭學校任教 第111016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波蘭 波茲南                                                  
合作單位 亞當密茨凱維奇大學
負責人名銜 現代語文學院人類語言學研究所副所長Dr. Norbert Kordek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10-01至112-09-30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設有戶籍,並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校方聘用的必要條件:
(1)學士或碩士階段主修對外華語教學(Teaching Mandarin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相關領域並取得學位文憑;
(2)具碩士學位。
3.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具教學經驗者。
待遇 稅前月薪 3,490茲羅堤(含每月所得稅及社會安全險合計890茲羅堤)。
其他待遇 協助申請學校宿舍。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波蘭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每週教學時數9小時(一學年360個小時)。
2.負責備課、授課、輔導、批改作業及設計試題。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人類語言學研究所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
申請須知

1.請於本案收件截止日前,將下述申請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提醒):

(1)  英文申請信(cover letter);

(2)  中英文履歷表(含國內通訊地址、電郵地址、電話);

(3)  最新電子戶籍謄本;

(4)  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5)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影本;

(6)  畢業文憑影本;

(7)  教學計畫書(請參考實用視聽華語或當代中文第三冊任一課設計90分鐘的教學課程方案,包含語法及會話);

(8)  申請者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含兼職及非全職)或在學學生者,需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所屬學校應於收件截止期限前將推薦兼同意公函正本送「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副本送「教育部」。

2.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1 年 05 月 13 日 17: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劉秘書
電郵:2130081@gmail.com
電話:+48(22)2130081
地址:30th Floor, st. Emilii Plater 53, 00-113 Warsaw, Po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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