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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1012T號通告

2022-03-11 09:21:29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1012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美國 Prince George's County Public Schools                                                  
合作單位 馬里蘭州教育喬治王子郡學區(PGCPS)
負責人名銜 Mrs. Carmen Henninger, Immersion Programs Supervisor
擬聘教師數 4 名
聘期起訖 111-08-01至113-06-30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必要條件:
     (1) 中、英雙語(含聽說讀寫)流利,可勝任在美教學工作與日常生活需求。
     (2) 須為現職教師、有5年以上全職教學經驗、且成效良好,具備擬申請任教領域系所之學士(含)以上學位。
     (3) 有教授中小學相關英語課程經驗,且可提出書面證明者。
     (4) 具備有效之中小學教師證,並符合申請馬里蘭州華語文及7年級科學教師證資格(含申請人背景查核)。
     (5) 可接受馬里蘭州聘用學區以網路視訊方式(如Google或Skype等)進行面試。
3.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可與不同族裔人士工作。
     (2) 具備學校組織、目標、課程、沉浸式(Immersion)教學法、當代趨勢及沉浸式教學研究與教材等方面之知識。
     (3) 具備對教學及學習過程與成效之優秀知識。
     (4) 可多面向及多文化方式,進行沉浸式教學。
     (5) 可將科技融入教學。
     (6) 可有效與校內外教職員生、家長、同僚、社區人士及教育主管共事。
     (7) 優秀之口語溝通能力。
待遇 稅前年薪 0美金
其他待遇 1. 稅前年薪:4萬9,963美元至13萬4,177美元不等(詳附件薪級表,由任教學區依學歷及年資核定)。
2. 獲聘教師須自付美國簽證費用、國外學經歷文件之翻譯、認證/評鑑費用、以及聘期內個人健保與食宿交通等生活費用。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530美元)。
2.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每週工作時數約37.5小時(每日7.5小時)。
2. 依據任教學校(區)改善計畫設定明確之(教學)目標。
3. 規劃及準備課程、作業與教材,必要時包括翻譯。
4. 配合學生評鑑、課程架構及人類發展知識訂定學習目標。
5. 準備及進行學習評量,並記錄評量結果。
6. 選擇並使用適當之融入式教學策略,包括(但不限於):講課、小組討論、演示及多媒體輔助等方式,並透由融入式語言(華語)進行相關學科之教學。
7. 使用適當之工具(含口頭評量)評量學生之學科及語言等學習成果。
8. 進行有效課室管理,以提昇學習成效及保障師生與相關設施器材之安全。
9. 建立沉浸式之教學環境,鼓勵學生參與語言學習進程,使所有學生瞭解目標文化以及達成學習目標。
10. 提供學生學習及適應問題之諮詢。
11. 與需要之學生與家長針對學習成效及問題進行研商,必要時安排並參與「教師-家長」或「教師-學生」座談。
12. 依相關法令政策保存正確與完整之紀錄。
13. 督導正確使用及維護相關教材、教具及設施。
14. 積極參與教職員會議、專業進修、同儕語言等活動;並針對沉浸式教學目標及方式提供建言。
15. 參據現行趨勢及研究結果,提昇本身於融入式教學之知識、技巧、方式、策略、多文化內容、問題解決及跨領域聯結等方面之能力。
16. 規劃及輔導實習教師及志工之指定業務。
17. 其他交辦事項。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美國中小學生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學經歷。
     (2) 所屬學校英文推薦函,其中敘明該校樂與其推薦教師合作推動跨文化交流。
     (3) 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 「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文件,由學校推薦函送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3.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https://lmit.edu.tw/sc/login) 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1 年 04 月 30 日 17:00
備註 1. 本職缺係依教育部與美國馬里蘭州合作備忘錄辦理,爰本案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教師職缺公告、遴選程序及成效考核,不補助每月生活費。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3.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4.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5.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6.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7. 獲聘教師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8.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1. 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
     聯絡人:李存御秘書
     電郵:b1008@mail.moe.gov.tw
     電話:+1(202)895-1925

2. 校方聯絡人:Mrs. Carmen Henninger
     電郵:carmen.henninger@pgcps.org
     電話:+1 (240) 455-5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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