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助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比利時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國際事務署任教通告(116002A)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任教國家 | 比利時 布魯塞爾等 |
|---|---|
| 合作單位 | 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國際事務署 |
| 負責人名銜 | 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國際事務署(Wallonie-Bruxelles International) 獎學金處處長Benoit RUTTEN先生 |
| 擬聘教師數 | 3 名 |
| 聘期起訖 | 116-10-01至117-05-31 |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各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 (2) 具一定英語能力基礎(B1程度)。 (3) 具基礎法語能力基礎(A2程度)。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國內大學校院教育或外語系所在學學生(學士學程或碩士學程)。 (2) 國內大學校院其他系所,但修習華語教學課程至少100小時之在學學生。 |
| 待遇 | 稅前月薪1,500歐元 |
| 其他待遇 |
1.法語區政府國際署支付助理私人生活中的第三人責任險、健康保險、醫療運返及遺體送返險。 2.接受分發教學助理之教育機構將支付教學助理於職場之第三人責任險及個人意外險。 3.前述補助業包含教學助理生活所需餐飲、住宿及當地交通費。 4.若教學助理被安排在兩個不同省份授課,國際事務署將為其提供聘期間最多300歐元之交通費。 |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提供赴比利時任教前之行前培訓講習。 2.補助臺灣至比利時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 1,850美元)。 |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授課內容與時數:政府立案之高等/成人教育機構課程,每週12小時至16小時(不含課程準備及參與課外活動時間)。如被安排於成人教育機構(以模組組織的語言課程),時數可能超過前述規定,惟於一年中每週平均時數不得超過16小時。並可於中小學另外每週教授臺灣文化課程3小時,鐘點費由教育部另外支付。 2. 協助華語教務及試務(口試、出題、閱卷、監考等)。 3. 學生華語作業批改。 4. 與校內其他教師合作,擔任與華語教學相關之行政工作。 5. 負責其他學校指定之華語教學相關任務,如文化活動組織。 6. 須參與比利時法語區教育部舉行的歡迎日(10月第1個工作日)與國際事務署的評估日(11月底)。 |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 授課對象 | 高等/成人教育機構 |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催繳): (1)戶籍證明影本; (2)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3)英文及中文履歷表(含電子信箱、手機及Line帳號等聯絡資訊); (4)英語及法語能力證明影本;(英語能力證明依據「教育部公告英語能力檢定對照表」認定) (5)有利申請之文件(例如:成績單、證書等); (6)申請件經初審通過,將電郵通知面試時間;未獲審核通過者不另通知。 2.請於收件截止日前(116年1月15日23:00前),檢具上述掃描檔,由學校公文函知教育部。上述應繳交資料亦以電子郵件寄送(每人資料總合不得大於 4 MB,資料請以一次性完整寄送,不接受分次性寄送資料;信件標題註明:申請第8屆赴比利時華語教學助理) 收件人:戴小姐 電郵信箱:yiyuandai@mail.moe.gov.tw 3.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臺灣華語教學資源中心(網址: https://lmit.edu.tw/zh/)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 |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6-01-15 23:00 |
| 備註 | 1.本案依「臺灣教育部與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國際事務署間語言教學助理交換合作備忘錄」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未盡事項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 2.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補助以1年為限。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 6.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7.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址:https://lmit.edu.tw/zh/)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8.實際分發結果依據教育部及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共同決定,當事人不得異議。 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承辦人:戴小姐 電郵:yiyuandai@mail.moe.gov.tw 電話:(02) 7736-6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