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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115年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15004號通告

2026-01-08 17:42:25
國立中山大學115年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15004號通告

單位:國立中山大學華語教學中心

地點:南部No. 70, Lienhai Rd., Kaohsiung 80424, Taiwan, R.O.C.

任教國家 菲律賓 馬尼拉                                                  
合作單位 菲律濱中正學院
負責人名銜 葉啟明校長
擬聘教師數 6 名
聘期起訖 115-07-01至116-05-3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華語文學系畢業或第二/外語或語言相關碩士以上學歷。
  2. 會說閩南語或英語(中級)聽說能力。
  3. 具海外華語教學經驗且具有ICT 能力(目前本校國際班已逐漸採用電子互動螢幕interactive board)。
待遇 稅前月薪28000-35000披索
其他待遇 1. 第13個月薪資(12月發放,未滿一年依比例發放)
2. 教師節獎金
3. 聖誕節獎金
4. 工作證(working visa)辦理,費用由學校負責
5. 宿舍(2~4人)一間(視宿舍使用率而定)
6. 宿舍提供熱水、冷氣與無線網絡
7. 學校提供免費制服
8. 於上課期間提供教師免費午餐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7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標準艙)機票 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教導IB PYP幼兒班中文、綜合、中文數學
2. 教導國際班(IB)小學項目(PYP:K~G5)華語或綜合、中文數學(用中文教數學,依個別能力而派遣)
3. 教導國際班(IB)中學項目(MYP:G6~G10)中文A/中文B或綜合、中文數學(用中文教數學,依個別能力而派遣)
4. 教導國際班(IB)大學預科項目(DP:G11~G12)中文B/中文零基礎班(視學生需求而定)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1. 一星期 20~25 堂課;薪資視教學時數以及學經歷而定。
2. 國際班每班人數約 18~25人。
3. 除了正常教學時數,遇到校內比賽、中秋、春節必須訓練學生表演和比賽。
4. 聘期內,未符合當地國簽證與工作規定,及未獲原任教學校同意者,不得於校外兼職。
5. 視情況,有時老師會被派遣「跨項目」教學,也就是PYP+MYP或MYP+DP。
6. 視專業能力與學校需求分派到以下的工作地點:馬尼拉校區(Padre Algue Campus)或南富美校區(Southmont Campus)。
授課對象 1. 幼兒(蒙特梭利學生或PYP K) 2. 小學生(G1~G5) 3. 初中生(G6~G10) 4. 高中生(G11-12)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履歷
    (2)教學示範影片
    (3)學歷證書及教學經驗證明影本                                                                                                                                                                                                  (4)其他有利於審核的資料文件
  1. 教學材料(如教案、教材、課程大綱)

申請人資料請合併為1個完整電子檔,並於收件截止日前送達以下電子信箱:teaching_ph@mail.nsysu.edu.tw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5-05-15 00: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
  3. 赴菲任教之華語教師免受「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第6點規定之4年補助期間限制。(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17日臺教文(六)字第1132502615號函辦理)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
  8.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9.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10. 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1. 獲補助之華語教學人員應於抵達任教學校三個月內,回報所使用之教材教具及聯繫方式;自編教材及教案應以創用CC授權方式提供各界使用。
  12. 華語教師於聘期內如遇天災、戰亂、罷工、疫情、交通阻絕、政府命令、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須提前返國,應經任教學校同意,教育部將依華語教師聘期及返臺履行教學義務情形補助生活補助費,補助基準由教育部另定之。
  1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單位:國立中山大學國際事務處華語教學中心
承辦人:林睿涵
電郵:teaching_ph@mail.nsysu.edu.tw
電話:07-5252000#2638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 華語教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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