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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優華語計畫
我要應徵
2025 年「臺灣優華語計畫」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甄選公告-挪威奧斯陸大學
2025-01-21 10:53:10
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事務處
地點:北部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禮賢樓7F
任教國家 | 挪威 Osl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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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University of Oslo (UiO)奧斯陸大學 |
負責人名銜 | Department of Culture Studies and Oriental Languages(IKOS)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4-08-01至115-06-15 |
教學人員資格 |
????應聘須知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聘期內需具國內在學學生身分): (1)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研究所或學程碩士班在學學生 (2)申請者為國內學校在學學生者,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現為臺灣大學學生 (2)熟諳中文為第二語言之教學法 (3)英語說寫流利 (4)對於分享自身文化及語言具有熱忱 (5)需有較強的適應力及應變能力 3.當地銀行開戶作業流程較長及消費習慣,請確保簽帳/信用卡可於海外消費(https://www.uio.no/english/studies/international-students/before-arrival/bank-services/index.html) 4.將以交換學生身分赴該校,須遵守雙邊交換學生相關義務 |
待遇 | 稅前月薪 0 |
其他待遇 |
奧斯陸大學提供: 優先安排校內住宿(https://www.uio.no/english/studies/international-students/before-arrival/housing/exchange-students.html)並提供校內住宿津貼每月7000 克朗(約650美元),其他如押金、水電、暖氣及網路費等依據實際使用情形自付 獲選者須自付: 1. 簽證申請費用(https://www.uio.no/english/studies/international-students/before-arrival/visa/non-eu-eea/index.html) 2. 保險(https://www.uio.no/english/studies/international-students/on-arrival/health-insurance/index.html) 3. 當地交通及旅遊等費用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由臺大撥款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工作內容(教學及行政) 1.協助IKOS華語教學相關工作,如華語試務(口試、出題、閱卷、監考等)、批改中文作業、辦理文化活動(中文桌子)、口語訓練輔導等 2.每週工作時數約為 20 小時 3.協助推廣推臺灣優華語獎學海外研習計畫、華語文能力測驗資訊 4.本計畫相關臨時交辦工作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該校中文項目學生 |
申請須知 | ????申請須知 以本校網頁公告為主:https://ann.cc.ntu.edu.tw/asp/Show.asp?num=104902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履歷(含申請動機) (2)中英文成績單影本 (3)一段5-6分鐘錄影(影像)需包含: a.中英文自我介紹各一分鐘,應簡潔明瞭,但又信息詳實 b.討論外國學生學中文的一個難點及可能解決之道 c.申請的理由及期望從這個實習項目中能有什麼收獲 d.請將錄影檔請上傳到網路(Youtube或google drive),並將連結填於個人簡歷中,請確保影像內容完整,且3個月之內均可觀看 (4)英語能力證明IELTS academic 6.5 -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聽 6.5 讀 6.5 寫 6.5 說 6.5)或TOEFL -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internet-based test (iBT) 90 (讀 19 聽 20 說 20 寫 24 接受 Home Edition) (5)其他有助申請之文件 2.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 3.請於收件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依序合併為1個PDF檔寄至ichuayubest@ntu.edu.tw及lchang@ntu.edu.tw(主旨:應徵奧斯陸大學華語教學助理_姓名) 4.初審履歷資料後,本案尚須經兩校面試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4 年 02 月 16 日 17:00 |
備註 | ????備註 1.本案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補助以一年為限。 3.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並與任教學校配合辦理簽證等證件,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案之錄取資格。 4.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5.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6.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7.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8.華語教學人員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事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