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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優華語計畫
我要應徵
2025 年「臺灣優華語計畫」華語教學助理赴國外學校任教甄選公告-印第安納大學
2025-01-21 10:42:34
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事務處
地點:北部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禮賢樓7F
任教國家 | 美國 印第安那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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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Indiana University Bloomington |
負責人名銜 | Department of East Asian Languages and Cultures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4-08-10至115-05-15 |
教學人員資格 |
擬聘人員數:1名 聘期起迄:2025年8月14日至2026年5月12日止(*抵達及到任時間可與合作單位商議) ????應聘須知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研究所或學程碩士班在學學生 (2)申請者為國內學校在學學生者,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現為臺灣大學學生 (2)熟諳中文為第二語言之教學法 (3)英語說寫流利 (4)對於分享自身文化及語言具有熱忱 (5)請自行考量生活環境差異,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強者尤佳 |
待遇 | 稅前月薪 435(稅前週薪)美金 |
其他待遇 |
印第安納大學提供 1.稅前週薪435美元,大約30週 (不含學期間假期) 2.加入印大團體保險計畫 其他 1.可旁聽該校課程及有機會參與暑期班教學 2.有機會參與當地華語/外語教師學會相關活動 3.獲選華語教學助理需自付: (1)當地法定健康保險費(每月約150美元),錄取後Office of International Services將提供協助 (2)自行租房費用(每月約900美元) (3)J-1簽證申請費用。 (4)在美交通及旅遊等費用。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由臺大撥款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工作內容(教學及行政) 1.配合本計畫與印第安納大學合作單位(東亞語言文化系中文項目18%、中文領航計畫65%、海外華語教學中心17%)合作,每週工作總時數約29小時。 2.協助東亞語言文化系中文項目辦理課外活動,例如:口語練習、文化活動(中文桌子)、中文演講比賽等。 3.擔任華語領航計畫課程學生輔導。 4.協辦本計畫海外華語教學中心文化活動。 5.協助推廣推臺灣優華語獎學金資訊、華語文能力測驗。 6.本計畫相關臨時交辦工作。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該校中文項目(含中文領航項目)學生 |
申請須知 | ????申請須知 以本校網頁公告為主:https://ann.cc.ntu.edu.tw/asp/Show.asp?num=105097#bpos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履歷(請註明Line帳號) (2)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3)一段6分鐘錄影(影像)需包含: a.中英文自我介紹各一分鐘,應簡潔明瞭,但又信息詳實; b.討論外國學生學中文的一個難點及可能解決之道; c.申請的理由及期望從這個實習項目中能有什麼收獲; d.該影像請上傳到網路( Youtube尤佳),並將連結填於個人簡歷中。請確保影像內容完整,且3個月之內均可觀看。 (4)其他輔助申請資料。 2.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 3.請於收件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依序合併為1個PDF檔寄至ichuayubest@ntu.edu.tw 及 kwcheng94@ntu.edu.tw (主旨:應徵印第安納大學華語教學助理_姓名)。 4.初審履歷資料後,本案尚須經面試。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4 年 03 月 02 日 00:00 |
備註 | ????備註 1.本案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補助以一年為限。 3.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並與任教學校配合辦理簽證等證件,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案之錄取資格。 4.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5.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6.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7.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8.華語教學人員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事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