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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央大學113年「臺灣優華語計畫」 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甄選公告-歐柏林大學

2024-03-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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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國立中央大學語言中心華語課程

地點:北部No.300, Zhongda Rd., Zhongli Distrcit, Taoyuan City 320317, Taiwan (R.O.C.)

任教國家 美國 俄亥俄州                                                  
合作單位 歐柏林大學
負責人名銜 Dr. David Kamitsuka Dean, College of Arts and Sciences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3-08-01至114-05-3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英語能力佳且可提出有效期限內的外語能力證明。
    (2) 具備大學系所或中心國際學生華語團班課程實體教學經驗2000小時(含)以上,且可提出相關證明者。
    (3) 樂於參與和支援華語文化推廣相關活動者。
    (4) 適應能力佳及應變能力強者。
待遇 稅後月薪 無
其他待遇 1. 歐柏林大學提供住宿或提供每學期3,000美元補助。
2. 依據歐柏林大學相關規定使用校園設施。
3. 每學期可在歐柏林大學免費旁聽1門課。
4. 中央大學補助J1簽證及SEVIS費用,實報實銷,補助上限台幣13,365元。
5. 中央大學補助任期內美國醫療保險,實報實銷,補助上限台幣32,340元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區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於聘期內每學期教授1門中文課程(視該校當學期情況而定)。
2. 支援本校與歐柏林大學優華語計畫相關活動。
3. 協助推行本校優華語計畫招生及華語文能力測驗相關活動。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歐柏林大學學生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
     (2) 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3)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4) 英文能力證明。
     (5) 10-15分鐘的實體教學錄影。影片請上傳到網路,並提供影片連結。
     (6) 推薦信2封。
     (7) 其他輔助申請資料,如課程大綱,教案等。
2.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 ) 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填寫相關資料後並下載履歷電子檔,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收件截止日前寄至承辦人信箱,未完成註冊者,不予錄取。
3. 請於本案收件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合併為一個PDF檔(包含影片之網路連結),寄至iriswu@g.ncu.edu.tw (電子郵件主旨:應徵薦送歐柏林大學(Oberlin College)華語教       師)。
4. 初審履歷資料通過後,本案尚須經面試並參與行前培訓課程。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3 年 04 月 05 日 17: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
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0.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11. 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於學期中申請休假,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單位:國立中央大學語言中心華語組
承辦人:吳思頤
電郵:iriswu@g.ncu.edu.tw
電話:(03)422-7151 分機號碼:33817
地址:320317 桃園市中壢區中大路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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