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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美國Alabama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nd Economic Partnership任教通告(113005A)

2023-12-20 10:21:52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美國Alabama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nd Economic Partnership任教通告(113005A)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美國 阿拉巴馬州                                                  
合作單位 Alabama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and Economic Partnership
負責人名銜 Meesoon Han, 執行長 Executive Director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3-07-01至114-06-30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聘期內具國內在學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以上,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習100小時以上課程,並獲有證書之在學學生。

2. 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
 (1) 我國大學部高年級或碩士班在學生,預計將於12個月內畢業者。
 (2) 托福成績Ibt 84分以上。
 (3) 研修對外華語教學學程或具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

3. 當地公共交通不便,具1年以上駕駛經驗,並於抵美後有意購車者優先考量。


 
待遇 稅前月薪 1,250美金
其他待遇 1. 提供附傢具及含水電費之住宿(單人房等值1,000美元)。
2. 每月健康保險費至多150美元(需於申請簽證時先行墊付)。
3. 協助取得J-1簽證並支付費用(需由申請人先行墊付)。
4. 協助洽詢購買二手車。
備註:聘期前、後之留美期間相關費用自行負擔。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美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協助推廣中文計畫、中文為關鍵語言以及其民族文化。
2. 依據阿拉巴馬世界語言標準發展以活動為主之課程及教學教材;
3. K-12年級教學,每班人數約20人(任教學校尚未確定);
4. 協助其他教育相關之多元文化活動;
5. 協助建立全球化社區。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AIEEP支援項目:
1. 行前講習、指導及在職訓練。
2. 如符合資格,可協助取得阿拉巴馬教師證。
3. 提供符合American Council for the Teachers of Foreign Languages (ACTFL)及語言教師效能架構之訓練。
4. 專業發展訓練(美國課堂管理、非美裔學生教學重點等)。
5. 協助與學校行政人員及家長溝通。
6. 協助適應美國教育場域。
授課對象 K-12年級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
 (1) 英文自我介紹作為封面。
 (2) 英文簡歷。
 (3) 英文能力證明。
 (4) 符合任教資格(刻正研修對外華語教學學程或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證明。
 (5) 英文推薦信2封:1封由教師出具可佐證學術能力及態度、另1封由社區或宗教人士佐證品行、領導力及挑戰精神。
 (6) 英文短文2頁(各1頁):1篇敘明申請本職缺動機及期待在阿拉巴馬州達成之目標、另1篇敘明本職缺對個人未來職涯發展助益。

2. 資格審查後,將由AIEEP視訊面試擇定錄取人。

3.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文件,由所屬國內學校以電子公文方式函送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4. 本案申請者應於華語教學人才庫(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5. 獲選者如於聘期前取得簽證,可提前至多30日赴美適應環境,聘期結束後30日內得留美旅遊,期間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3 年 03 月 14 日 17:00
備註 1. 本案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以一年為限。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 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6.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7.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 聯絡人:曾素貞秘書
電郵:suzentseng@mofa.gov.tw
電話:1-202-895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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