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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海外任教專案區
優華語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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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113年「臺灣優華語計畫」選送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甄選公告(紐約市立大學史泰登島學院)
2024-11-01 12:00:00
單位:國立中興大學文學院華語中心
地點:中部145, Xingda Road, South District, Taichung City, Taiwan
任教國家 | 美國 紐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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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The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College of Staten Island |
負責人名銜 | Dr. Stephen Ferst Ed.D.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4-01-21至114-05-31 |
教學人員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具備一定的專業華語教學訓練; (2) 具備至少兩年不同程度華語教學經驗; (3) 具備母語或接近母語程度的中英文能力; (4) 熟悉簡體字(所採用的教材為簡體版)。 |
待遇 | 請詳見其他待遇 |
其他待遇 |
春季開設一門課,一門課(1/25~5/22) 5,500~6,000美元 (依學經歷起薪)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交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北美地區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每週工作時數 32 小時: 1. 至少需教授1 門中級華語課程 2. 協助中文部系務工作 3. 協助招募臺灣優華語獎學金學生以及推廣華語文能力測驗 (TOCFL) 4. 支援本校及CSI雙方交流活動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獲選人需自付: 1. 自行租房費用; 2. J-1簽證申請費用; 3. 醫療保險費用; 4. 當地交通及旅遊等費用。 |
授課對象 | 該校學生 |
申請須知 |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催繳): (1) 中英文履歷(請註明LINE帳號); (2) 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3) 華語師資培訓證明或華語學程結業證明或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4) 教學材料teaching portfolio(如課程大綱、教案等) (5) 教學影片(請提供Youtube影片連結,長度約15-20分鐘,並含3分鐘中英文自我介紹); 2. 上述申請資料請依序併為1完整PDF電子檔,含上述影片檔(可連結自設網址),寄至聯絡人陳小姐信箱:joaneen26@dragon.nchu.edu.tw (主旨:應徵CSI, CUNY華語教師_姓名)。 3. 初審履歷資料後,本案尚需經面試。 4.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 )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填寫相關資料後並下載履歷電子檔,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收件截止日前寄至上述信箱,未完成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3 年 11 月 20 日 12:00 |
備註 |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名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0. 本案需較佳適應能力與解決問題能力。 11.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終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國立中興大學華語中心 陳小姐(Ms. Joanna Chen) 電郵:joaneen26@dragon.nchu.edu.tw 電話:+886-4-22840326 ext.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