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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0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波蘭學校任教 第110010A號通告 | 教學助理專區 | 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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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助理 已結案

教育部110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波蘭學校任教 第110010A號通告

2021-04-07 09:14:05
教育部110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波蘭學校任教 第110010A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波蘭 托倫Torun                                                  
合作單位 哥白尼大學人文學院文化學研究所中文組
負責人名銜 Dr. Szatkowski Maciej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0-10-01至111-06-30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具教學經驗;
(2)具備足以應付教學助理工作之英文能力。
待遇 稅前月薪 1000茲羅堤
其他待遇 每月補助房租津貼500茲羅堤。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波蘭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依學校所排課表授課,每週教學時數6-8小時(一學年180-210個小時)。
2.負責備課、授課、輔導、批改作業及設計試題。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哥白尼大學學生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提醒):
(1)最新電子戶籍謄本;
(2)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3)英文及中文履歷表(含電郵地址);
(4)英文及中文自傳(含教學理念概述);
(5)英語能力證明影本;
(6)學校成績單證明影本;
(7)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請於本案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掃描檔,由學校備文函送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上述應繳交資料亦請以電子郵件寄達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2130081@gmail.com(電郵主旨請寫:Torun華語教學助理及申請人姓名,每人資料總合不得大於 4 MB),逾期不受理。
3.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0 年 05 月 09 日 23:00
備註

1.本案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補助以一年為限。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6.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7.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8.哥白尼大學將自行擇聘並通知錄取者,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劉秘書 
電郵:2130081@gmail.com
電話:+48(22)2130081
地址:30th Floor, st. Emilii Plater 53, 00-113 Warsaw, Po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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