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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海外任教專案區
薦送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印度臺灣華語教育中心─國立清華大學計畫辦公室 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通告(Chitkara 大學)(*確切赴印日期將依疫情狀況及任教學校正式開學日為主,期滿若表現優良者,得以續聘。)
2022-07-13 17:00:00

單位:國立清華大學
地點:北部光復路2段101號第二綜合大樓605室
任教國家 | 印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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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Chitkara University (簡稱 Chitkara 大學) |
負責人名銜 |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1-08-15至112-08-3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
教學人員資格 |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二、符合前開資格,且具備以下條件者得優先考量: 1. 英文聽說讀寫能力佳且可提出相關外語能力證明者。 2. 身心健康、能勝任華語文教學工作。 |
待遇 | 稅後月薪 1,500美金 |
其他待遇 |
1. 若具有碩士學歷,除本薪外,每月另有35,000盧比津貼。 2. 宿舍:免費提供教職員宿舍,並附有基本家具。 3. 辦公設備:Chitkara提供先進語言教室及教學設備(含LCD投影機、電腦、印表機等),專用空間及電訊設備。 4. 國際機票:每年一次臺灣來回印度-臺灣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 5. 簽證費用、移民署相關規費補助。 6. 當地交通:若該校遠離市中心,印度校方每週支援教師至附近市場購買雜貨的交通。 7. 免費使用學校醫療資源,包括就診與藥物。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負責華語文課程設計與教學,每週授課時數12小時,並提供學生留學臺灣諮詢服務。 2. 協助推廣、轉介臺灣高等教育資訊及招收印度學生來臺就學。 3. 協助推動境外華語班、學分班以及推廣教育課程等相關事宜。 4. 輔導華語學習者參與華語文能力測驗。 5. 協助聯繫臺灣各級學校與印度相關單位進行國際學術交流事宜。 6. 協助辦理教育展及華語文能力測驗等相關事宜。 7. 協助建置印度華語教育中心Chitkara大學辦公室專屬網頁及社群網站(英文),隨時更新 網頁相關資訊,俾利提供查詢。 8. 整理相關印度臺灣華語教育中心檔案資料以供查詢。 9. 協助本辦公室軟硬體設施之維護及保管責任。 10. 計畫相關臨時交辦工作。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Chitkara大學學生 |
申請須知 | 一、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請註明Line帳號或手機號碼); 2. 中英文自傳(Autobiography) 3. 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4. 教案設計,以《當代中文課程》第1冊L1-L8為設計內容(任選一課),含詞彙、語法及課文,一課完整的教學引導設計; 5. 推薦信兩封(由於印度環境特殊,我們希望理解應聘者的人格特質、與他者互動之關係); 6. 英文能力證明; 7.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8. 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請於臺灣時間111年07月26日(二)中午12:00前,檢具上述檔案(請合併為同一個PDF檔案)以電子郵件傳送至tecindia@my.nthu.edu.tw(印度臺灣華語教育中心—國立清華大學計畫辦公室)並副本samonsicha@gapp.nthu.edu.tw。 二、預訂筆試、面試日期: 1. 線上筆試:111年07月27日(三) 2. 線上面試及試教:111年07月27日(三) ※試教包含: (1)《當代中文課程》第1冊L1-L8任選一個語法,10分鐘; (2) 自行準備文化課程,10分鐘。 ※投遞履歷者,請先預留筆試及面試時間。 三、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通知筆試與面試。 四、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民國 111 年 07 月 26 日 12:00 |
備註 | 1. 本案係參照「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並請依約定時間赴任印度學校。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期滿服務成績優良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本案之華語教師聘任期間不計入「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4年之年資計算。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 契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 錄取之華語教師須參加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0.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赴國外學校任教若產生之必要費用,得依教育部111年1月25日臺教文(六)字第1112500079號函採實報實銷方式辦理,項目如下: (1) Covid-19在臺檢測費:以新臺幣6,000元為限; (2) 檢疫旅館費:依印度政府規定天數辦理,防疫旅館價格需經駐印度教育組確認為當地合理價格; (3) 機票費:考量機票受疫情上漲之可能,全額補助新聘華語教師臺灣至任教國家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惟機票需三家比價取最低者; (4) 雜支(印度政府明文規定因應疫情新增之必要支出):如接駁費(機場至檢疫旅館)、轉機費、醫療保險費、當地Covid-19檢測費等相關費用。至多補助新臺幣1萬元,並由駐印度教育組確認為必要支出。 (5) 每名華語教師赴任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超過部分由國外學校支應華語教師或教師自籌。 11.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12. 如任教學校不實施遠距教學,華語教師於聘期開始前仍無法赴任,必要時得延後聘期。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國立清華大學計畫辦公室聯絡人:周芸 電郵:samonsicha@gapp.nthu.edu.tw 電話:+886-3-571-5131#35101 地址:30013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101號國立清華大學 印度臺灣華語教育中心─國立清華大學計畫辦公室(第二綜合大樓605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