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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盧森堡學校任教 第111001A號通告 | 教學助理專區 | 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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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盧森堡學校任教 第111001A號通告

2021-09-30 13:59:35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盧森堡學校任教 第111001A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盧森堡 克萊沃Clervaux                                                  
合作單位 Lycée Edward Steichen Clervaux-Ecole internationale Edward Steichen(公立)愛德華史泰欽國際學校(克萊沃市)
負責人名銜 Max Wolff / Deputy director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1-15至111-07-15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國內大學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

   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具基礎法語能力基礎(至少A2程度)或具一定英語能力基礎(至少 B1程度)。。
待遇 稅後月薪 0美金
其他待遇 1.校方將提供寄宿家庭之住宿。
2.校方將支付保險費、簽證申請證明,並提供簽
證費用補助。
3.校方將提供培訓機會,有參加國家機構培訓課
程之可能。
4.教學助理應自行負擔稅賦、膳食支出。
教育部補助項目 1.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盧森堡往返最直接航
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惟補助款上限
1,500美元)。
2.生活費依實際任教期間補助每月800美元(每
日26.67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授課內容與時數:協助華語教學(每週授課時數至少12小時、負責華語教學相關職務例如設計文化活動以促進語言學習等。
2. 參加學校相關會議及工作小組,視需要與其他教師合作,負責與華語教學相關之行政工作。
3. 學生華語作業批改及協助華語試務(出題、口試等)。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年齡9-15 歲之中小學學生及成人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催繳):

(1)戶籍證明影本;

(2)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3)英文及中文履歷表(含電子信箱、手機及Skype帳號等聯絡資訊);

(4)英語及法語能力證明影本;(英語能力證明依據「修正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認定)

(5)有利申請之文件(例如:成績單、證書等);

(6)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7)申請件經初審通過,將以電子郵件通知遠距面試時間;未獲審核通過者不另通知。

  1. 請於本案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掃描檔,以學校公文發送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上述應繳交資料亦以電子郵件寄送(每人資料總合不得大於4MB,資料請以1次性完整寄送,不接受分次性寄送資料;信件標題註明:申請盧森堡華語教學助理):
  2. 收件人: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教育組,電郵信箱:belgium@mail.moe.gov.tw
  3. 本案申請者須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得參加應徵。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0 年 11 月 08 日 17:00
備註
  1. 本案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
  2.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補助以一年為限。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 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6.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7.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陳蓓蕾、Kelly Van de Paer
電郵:belgium@mail.moe.gov.tw
電話:+32 (0)2287 2836、+32 (0)2287 2835
傳真:+32 (0)2513 1952
地址:26-27, Square de Meeûs, 1000 Bruxelles, Belg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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