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師專區
華語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109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波蘭學校任教 第109027T號通告
2020-04-10 09:50:37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波蘭 比得哥什(Bydgoszcz) |
---|---|
合作單位 | 卡基米日維爾基大學 |
負責人名銜 | Dr. Magdalena Czachorowska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09-10-01至110-09-30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主修對外華語教學(Teaching Mandarin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相關領域並取得碩士學位者。(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具教學經驗者優先考量。 |
待遇 | 稅前月薪 3,205茲羅堤(含每月所得稅及社會安全險計955茲羅堤)。 |
其他待遇 | 校方協助安排入住學校宿舍(每月住宿費約計300-400茲羅堤)。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波蘭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每週教學時數9小時(一學年360小時)。 2.負責備課、授課、輔導、批改作業及設計試題。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大學部學生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提醒):
(1)英語申請信(a cover letter);
2.初審僅需電子檔,請於臺灣時間109年5月15日前,將申請資料之掃描電子檔寄達「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2130081@gmail.com,逾期不受理。(每個檔案大小請維持在300 KB以下,全部檔案總和不逾3 MB,以利轉寄擬聘大學。)(2)中英文履歷表(含國內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 (3)畢業文憑影本; (4)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影本; (5)中文撰寫之教案(針對大學生,每堂課90分鐘); (6)倘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3.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23:30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