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專區
教育部109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09017A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美國 美國中西部俄亥俄州克里夫蘭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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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全球大使語言學院 |
負責人名銜 | 張美蘭(Meran Rogers) |
擬聘教師數 | 3 名 |
聘期起訖 | 109-08-01至110-06-0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2)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1)母語為中文,就讀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有興趣教授美國小學年齡介於5歲至9歲之學生; (2)具備足以應付教學助理工作之流利英文說寫能力。 3.具有良好溝通、交流技巧,有興趣嘗試新事物及進行團隊合作者優先考量。 |
待遇 | 稅前月薪 0 |
其他待遇 |
校方提供: 1. 寄宿家庭,包含獨立房間、3餐及寄宿家庭至學校間往返交通(約值美金900元)。 2. 支付J-1簽證申請費。 3. 每月津貼200美元。 獲聘華語教學助理須負擔下列費用: 1. 全年醫療保險(約每月120美元)。 2. SEVIS/VISA申請費用(約180美元)。 3. 個人在美生活、娛樂、旅遊相關費用。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6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美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 1,53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每週工作時數:32至37小時。 2.協助幼兒班至四年級班級教師教學,為有需要學生提供額外協助。 3.課堂內僅以中文教學及將學生學習情形告知班級教師。 4.協助課堂管理、協助測量學生學習成果,辦理小學階段中華文化教學活動。 5.參與學校教學時間外之中文教學相關活動。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1.注意並遵守學校教學助理相關規範。 2.注意人身、旅遊安全。 |
授課對象 | 幼兒班至國小四年級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
收件截止日 | 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12:00 |
備註 | 1.本案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1. 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 |